葫芦岛停暖气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
葫芦岛市停暖气的时间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基本规定:
- 葫芦岛市的供热期一般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共计5个月,151天(非闰年)。
-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停暖气时间:
- 正常情况下,葫芦岛市的停暖气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
- 停暖时间可能会根据当年的气温情况进行调整或延长,以确保市民的舒适生活。
相关规定及执行:
- 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结束后及时停止供热,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稳定。
- 用户应当承担供热期开始到停止供热阶段的热费。
实际操作:
- 在停暖气前,供热单位会提前通知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关闭阀门等,以确保停暖过程的顺利进行。
- 用户也应当在停暖气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如关闭家中的暖气阀门,检查暖气系统等。
总而言之,葫芦岛市停暖气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31日,但可能会根据当年的气温情况进行调整或延长。用户在停暖气前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以确保自己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葫芦岛市供暖时间相关信息
项目 | 描述 | 时间 | 法规/政策依据 |
---|---|---|---|
供暖开始时间 | 通常为每年的11月前后 | 11月1日零时 |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
供暖结束时间 | 次年春季 | 3月31日二十四时 |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
气温异常处理 | 气温异常时,政府可决定提前或延长供热 | _ |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
提前/延长供热补偿 | 对供热单位给予相应补偿 | _ |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
停热申请规定 | 用户需按规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 供热期开始前 |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
葫芦岛市供暖管理相关信息
管理内容 | 描述 | 相关法规/政策 | 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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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管理 | 供热单位需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停业或歇业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供热质量监管 |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_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困难居民救助 | 对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居民给予热费救助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政策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老旧管网改造 | 加快老旧管网改造升级,解决供热效果问题 | 《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 相关政府部门 |
供热价格管理 |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需经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_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