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问题,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践,说明如下:
一、法律层面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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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在于防止恶意低价竞争导致项目质量受损或无法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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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若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报价且可能影响质量或诚信履约,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作废标处理。
二、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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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成本 vs. 社会平均成本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后续修订均明确,判断标准以企业 个别成本 (即自身生产或采购成本)为准,而非社会平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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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低于其他报价
需结合市场行情、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历史业绩综合判断。若报价显著低于其他合格投标报价,则可能触发审查。
三、处理流程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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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书面说明
评标委员会需在合理时间内(如半小时)要求投标人解释低价原因,并提供成本计算依据、技术创新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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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认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说明和材料,结合市场价、行业平均水平及投标人资质,判断报价合理性。若无法证明或证明不足,应认定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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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处理
无效投标将影响中标结果,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或选择其他合格供应商。
四、特殊说明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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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合理性证明
投标人可通过优化设计、降低成本措施(如集中采购、技术升级)等合理化方式说明低价依据,增加中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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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影响
2025年最新政策已调整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更注重报价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建议投标人关注最新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需符合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化途径证明其经济性。否则,可能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