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社保补缴规定如下:
一、补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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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费导致中断
若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社保局会责令限期补缴或补足,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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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前未参保
2015年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需在退休前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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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中断缴费超过3年,可申请补缴,但需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二、补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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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密封人事档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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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籍补充材料 :需提供《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三、补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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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
由单位向社保局提交补缴申请,携带上述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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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
个人可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申请,需提供求职登记证明等材料。
四、缴费基数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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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单位欠费补缴按实际欠费金额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申请当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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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最多可补缴2年,按补缴月份向前推算(如2010年4月-2018年4月按2年计算)。
五、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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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核发 :因单位欠费导致退休手续未办理的,养老金核发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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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 :2015年前参保但未缴满15年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补缴剩余年限。
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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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性 :社保政策可能动态调整,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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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单位补缴一般限2个月,超期需通过代理机构操作。
以上信息综合了长春市社保局最新政策及权威解答,具体操作前建议电话咨询长春市社保局(0431-12333)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