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新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 强制检定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特定计量器具进行定点定期检定。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
-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主要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的计量器具,这些器具需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2.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公告的主要内容
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对强制检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了重要调整:
- 调整强制检定范围:
- 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或“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仍需接受强制检定。
- 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校准的方式,但需保证量值准确。
- 检定方式:
- 部分计量器具仅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例如“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或“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 其他器具需进行周期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3.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登记备案: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需将其使用的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 周期检定:必须按照规定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法律后果: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器具,不得继续使用,相关部门可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4. 试点城市政策的特殊规定
自2024年11月起,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由企业自主管理,无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27年10月22日。
5. 适用范围与最新案例
- 适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如电子计价秤、电子汽车衡等,这些器具在农贸市场、商场等场所用于贸易结算时,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 适用于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的器具:如环境监测设备、医疗诊断设备等,也需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6. 总结与注意事项
- 强制检定范围包括列入目录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但需注意2020年公告后的调整。
- 使用单位需按规定登记备案,并按周期申请检定。
- 试点城市的企业内部计量器具管理政策有所不同,需特别关注。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器具的强制检定要求或适用范围,可参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或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