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职工医保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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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解决职工门诊保障问题,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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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参加黄石市职工医保的全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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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保障基本,统筹共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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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支出,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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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享受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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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范围: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扣减乙类项目先行自付、甲乙类项目超限额标准等费用后,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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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和400元,支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有所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
- 个人账户管理 :
-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72元,单建统筹参保人员为0。
- 监督管理 :
- 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医保管理和基金监管机制,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 组织实施 :
- 该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门诊共济保障对象和资金来源、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个人账户管理、医药服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
这些细则旨在通过改革个人账户和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优化职工医保基金内部结构,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