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落户政策、人口管理规范等。以下是主要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总体指导思想
内蒙古户籍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能放则放、应落尽落”,旨在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这一政策强调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优化人口结构,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二、主要政策细则
1. 落户条件的放宽
-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作为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等,均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中小城市和城镇:全面放开租赁房屋落户限制,租住在备案的出租房屋即可申请落户。
- “零门槛”落户:针对农村牧区转移人群(如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退役士兵、长期城镇就业人员等),以及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群体,实行“零门槛”落户政策。
2. 统一户口性质
-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3. 合法稳定就业与居住
- 在设区市(如呼和浩特、包头)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申请落户,具体年限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城镇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不受住所条件限制,灵活选择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落户。
4. 特殊群体政策
- 对无户口人员、未成年人、回国定居人员等,制定了专门的登记和管理政策,确保其合法权益
对无户口人员、未成年人、回国定居人员等,制定了专门的登记和管理政策,确保其合法权益
对无户口人员、未成年人、回国定居人员等,制定了专门的登记和管理政策,确保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