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中的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 5个工作日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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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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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明确,对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明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期限,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程序,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