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如下:
- 城市间交通费: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 住宿费: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不超过 750 元。6 月至 8 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 20%,即 900 元 / 人天。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不超过 450 元。6 月至 8 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 20%,即 540 元 / 人天。
- 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 元。6 月至 8 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 20%,即 360 元 / 人天。
-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到新疆、青海、西藏出差为每人 120 元 / 天。
-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出差不执行市内交通费补助,如确实发生市内交通费,据实凭正规票据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每人每天 80 元标准。
市(地)、县(市)的差旅费制度,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