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检费用可以报销,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 报销条件:
- 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需在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含生育当月)。若缴费中途出现断缴,需在 3 个月内补缴并恢复连续缴费状态,否则需重新计算缴费时长。灵活就业人员或新参保职工通常有待遇等待期,一般为参保后的第 13 个月起生效。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行为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生育政策,如三孩以内,且持有《生育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检,若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在异地生育,应在生育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
- 报销范围:涵盖多项常规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 筛查、唐氏筛查、B 超等。
- 报销方式: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产检费用,在就医时直接与医院进行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若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在异地生育,生育后需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携带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生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
河北省不同城市之间的报销政策也有所不同。如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具体标准为:自然分娩 2000 元,难产 2500 元,剖宫产 3500 元,怀孕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2000 元,怀孕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终止妊娠 8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 4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