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不同身份的孕妇产检费用走医保的方式有所不同,以下是主要信息: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 登记生育信息:怀孕后,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本人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
- 医院结算:登记后,可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配偶
- 登记生育信息:携带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男女双方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及男职工单位开具的《配偶未就业(无劳动收入)证明》、男职工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
- 医院结算:登记后,男职工配偶可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
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时,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 10 个月及以上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生育前需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登记,可通过用人单位医保网厅、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小程序或 APP、社区基层平台或各(区)县医保分中心办理。之后在本地医院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异地生育则需先行垫付,后凭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手工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样需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有特殊政策。2025 年 1 月 26 日至 2027 年 1 月 25 日,在新星市中心城区落户并参加十三师新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其母亲的产前检查费用,在经医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或因非本人原因造成未享受医保报销的产检费用,可给予 100% 全额补贴。补贴金额按月申请,由师市医保部门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指定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