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宁市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 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且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 5 年及以上的,参保单位和个人从其本人退休次月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随单位整体享受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或享受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且在本统筹地区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需注意,在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之前,职工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