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并非固定为60%到300%,而是根据职工工资与全省平均工资的比值进行分档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缴费基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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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 60%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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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 300%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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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若职工工资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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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比例 :通常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20% (含划入个人账户的8%和社会统筹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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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比例 :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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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调整 :2003年个人缴费比例为7%,后逐步提高至8%。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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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60% :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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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高于300% :按全省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超出的部分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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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比例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调整,例如河北曾执行16%的企业缴费比例。
四、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以《社会保险法》及各地社保政策文件为准,如河北省明确以全省平均工资为基准核定缴费基数。
综上,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并非简单的60%-300%,而是通过分档机制与全省平均工资挂钩,具体比例由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