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待遇
- 起付标准:800 元。
- 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60%,退休人员报销 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55%,退休人员报销 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50%,退休人员报销 55%。
- 最高限额:年度限额 2000 元。
- 住院待遇
- 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5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0 元;第二次住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5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 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设起付线。
- 报销比例:12 万元以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94%,退休人员报销 9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92%,退休人员报销 96%;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90%,退休人员报销 95%。12 万元至 20 万元,在职职工报销 90%,退休人员报销 95%。20 万元至 32 万元,在职职工报销 95%,退休人员报销 97.5%。
- 大病保险待遇
- 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个人先行自付费用超过 1.5 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
-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 2 万元,报销 40%;2 万元至 3 万元,报销 50%;3 万元至 4 万元,报销 55%;4 万元至 5 万元,报销 60%;5 万元至 6 万元,报销 65%;6 万元至 7 万元,报销 70%;7 万元至 8 万元,报销 75%;8 万元以上,报销 80%。
另外,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马鞍山市将部分实施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的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 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