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慢特病门诊报销规定如下:
一、报销范围与标准
- 普通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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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年,一级医院200元/年,二级医院4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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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比例报销,个人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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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限额:单一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如55种病种各设限额),两种及以上病种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总限额5000元。
- 门诊特殊病报销
- 8种病种(如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放化疗、靶向治疗等)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仅计算一次起付线,按住院比例报销。
二、特殊说明
- 多病种叠加
- 患有2种或以上慢特病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总限额5000元。
- 住院与门诊费用
- 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病按住院标准单独计算。
- 用药保障
- 部分病种(如糖尿病合并高血压)门诊用药有专项限额(如月统筹基金40元),特定病种(如癌症)可延长处方量至3个月。
三、其他注意事项
- 异地结算
- 实现跨省直接结算,如廊坊患者跨省就医可直接获医保支付。
- 动态管理
- 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新增病种需经省级医保局备案。
以上政策综合了2022-2025年最新文件,具体执行以当地医保部门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