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如下:
- 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参加生育保险。
- 缴费比例 :
-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根据不同类型单位有所不同。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
- 待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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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规定的假期天数发放。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规定的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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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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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节育措施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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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贴 :包括流产、顺产、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贴,仅限女方享受。
- 假期规定 :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奖励产假30天。
- 报销流程 :
- 生育后6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生育科办理审批手续。异地生育的费用报销流程为女职工怀孕后90日内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身份证、生育证、结婚证等到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手续。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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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将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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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及其他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构成。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确保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