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 实际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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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含当月)后参加天津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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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天津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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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天津市社会保险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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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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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2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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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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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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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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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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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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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 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
- 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且在天津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才能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 补缴规定 :
- 对于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补足后再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这些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并依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进行了优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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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应确保自己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符合规定,以便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能够顺利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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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缴费年限不足的情况,应及时按规定补足,以避免影响退休后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