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二次报销需要的材料包括:享受二次补助人员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居民证、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农商银行账户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证明、特殊病种。
对于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方面,2009年第一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首付金额均为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1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是7万元。
对于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比例最高可达70%。在北京,城乡居民大病报销的起付线为30404元。报销比例是,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累加5万元以内报销60%,超过5万元以上报销70%,上不封顶。市一级定点医院则为30%、40%、50%;省级转诊医院为20%、30%、40%。
建议您根据个人所参加的医保类型(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以及所在医院的等级,来确定具体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