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医保报销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
- 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红河州内城乡居民在我院普通门诊就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为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元。
- 门诊慢特病待遇 :
-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已达到53种,其中慢性病病种23种(含高血压、糖尿病),30种特殊病病种。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经备案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开通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结算的定点药店)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享受相对应的医保报销待遇。
- 住院报销待遇 :
- 2024年度,云南省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70.84%。红河州个旧、开远、蒙自城乡居民到我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
- 大病报销待遇 :
- 大病保险不用另行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疗费用累计达到支付标准,则自动享受大病报销待遇。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累计报销一般能达到所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 谈判药品门诊待遇 :
- 从2021年5月1日起,红河州已将国谈药品统一纳入门诊报销范畴。具体保障范围为谈判药品使用同时符合4个条件的纳入谈判药门诊待遇保障机制范围。对符合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品纳入报销,未在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品由个人自费。
- 普通门诊待遇(职工医保) :
-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如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20元,报销比例60%,退休人员提高10个点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报销比例55%,退休人员提高10个点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报销比例50%,退休人员提高10个点为60%。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超过6000元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报销,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职工医保) :
- 门诊特殊病共包含30个病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800元,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门诊透析不设起付费,报销比例为90%。
- 门诊慢性病待遇(职工医保) :
- 门诊慢性病共包含23个病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按病种实行限额支付,支付比例60%,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按病种最高标准确定。
这些报销范围和比例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