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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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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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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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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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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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属医疗机构 :2000元。
此外,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且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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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住院 :根据选择的医疗机构等级,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或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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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住院 :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且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