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关于社保政策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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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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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等
- 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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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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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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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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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亲属需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理 :
- 对人员服刑、死亡后亲属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应及时退还服刑、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多领、冒领)
- 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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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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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员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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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乌兰察布市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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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且于2019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有资格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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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和“保命钱”。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