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元
医保统筹的100元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进行门诊就医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医疗费用前需要自付的最低金额。具体到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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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门诊就医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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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门诊就医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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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门诊就医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3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起付标准实行累计补差计算,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可以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该年度内设定的最高起付标准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此外,对于不同医保类型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与职工医保有所不同。因此,具体起付标准还需根据参保人员的医保类型和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