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保异地转移的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 异地转诊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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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就医需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并确定转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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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期间需再次转诊就医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应当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 急诊抢救或住院治疗 :
-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或度假等期间发生急诊抢救或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抢救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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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换省市、地州就业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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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参保居民流动就业前,需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即转出地)的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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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凭参保(合)凭证向转入地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转入地继续参保缴费且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不设等待期;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间断,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办理材料包括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报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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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长期有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就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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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就医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报销限额执行伊犁州规定的就医时的标准。
-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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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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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临时外出异地备案且没有转诊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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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费用不下降报销比例,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透析、器官移植5种慢性病均可按正常比例联网直接结算。
- 医保服务便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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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简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取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材料的要求,缩短办理时限,由原来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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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这些规定旨在简化医保转移接续流程,提高医保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确保参保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医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