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2023年1月起实行了统一的慢特病门诊报销政策,并提高了报销标准。以下是辽宁省慢病门诊报销的主要规定:
- 统一的慢特病病种目录 :
辽宁省规范了41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并规定各地只能在上述病种范围内确定本地的慢特病报销病种。对于之前已经认定为慢特病的病种,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报销标准。
- 诊疗药品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
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慢特病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包括检查费和化验费)、常规药品以及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全部纳入门诊慢特病的报销范围。
- 报销标准明显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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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起付线或要求不设起付线,例如艾滋病、耐药性结核病、结核病(普通型)、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血友病、严重精神障碍、精神病(普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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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也有明显提高,例如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血友病、严重精神障碍、精神病(普通型)等病种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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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限额也进行了调整,例如门诊慢特病Ⅰ类病种限额标准参考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待遇表,Ⅱ类病种限额标准为每季度650元。
-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辽宁省推进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直接结算,已有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可实现跨省直接结算。此次扩围后,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从5种增加到10种。
- 简化认定程序 :
慢特病认定程序更加简化和优化,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病历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慢特病待遇。
这些规定旨在减轻慢特病患者的个人医疗负担,提高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基金使用效能。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医保政策,确保能够充分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