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 领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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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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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 领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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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按照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休假天数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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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158天;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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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 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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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产的情况,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与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有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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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有关生育方案,同时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 领取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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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按照法规享受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的次月,医保经办机构按法规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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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申请,自动拨付。职工可于产假期满的次月,通过“苏州医保”公众号-掌上大厅-其他查询-生育待遇查询查看具体情况。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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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发放给参保单位的工资性补偿,对职工而言,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两者就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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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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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欠缴或断缴的,相应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这些规定为苏州市的职工在生育时提供了明确的经济保障和福利。建议职工在生育前确认自己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以便顺利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