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学生、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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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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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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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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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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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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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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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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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 其他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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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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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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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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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 普通门诊 :
-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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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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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报销比例为70%。
- 门诊慢特病 :
- 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共有39个病种,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除肾透析、苯丙酮尿症外,其他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确定为60%。
- 高血压、糖尿病专项用药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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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在全区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取消500元的起付标准,个人年度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在500元以内按政策范围内50%报销,500元以上按6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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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年度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
这些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旨在保障宁夏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建议参保居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就诊,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