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 申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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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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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赣州市户籍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非赣州市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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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赣州市区范围内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婴儿(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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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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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育津贴的时间为自婴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
- 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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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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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用人单位参保的,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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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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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 = 月平均缴费工资(元)÷ 30(天)× 规定天数。
- 发放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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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增加60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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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实施剖宫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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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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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2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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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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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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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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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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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 发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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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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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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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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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这些条件及标准旨在确保生育津贴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并保障其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