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医保二次报销规定如下:
- 二次报销的条件 :
-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 二次报销的金额计算 :
-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 特殊人群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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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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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线后-1万元部分按85%报销,1-40万元部分按88%报销,40-60万元部分按9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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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下医院:起付线后-1万元部分按90%报销,1-40万元部分按93%报销,40-60万元部分按9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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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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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线后-1万元部分按88%报销,1-40万元部分按91%报销,40-60万元部分按9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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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下医院:起付线后-1万元部分按93%报销,1-40万元部分按96%报销,40-60万元部分按90%报销。
- 所需材料 :
- 领取二次补助时,需持享受二次补助人员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农商银行账号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若不是本人前来办理,还须提供代理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自动结算 :
- 城乡居民医保的“二次报销”其实就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已经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无需再特意申请和额外缴费。出院结算时,如果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医保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报销额度,参保患者只需要缴纳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即可。
这些规定旨在帮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及时办理二次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