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职工医保报销规定如下:
- 普通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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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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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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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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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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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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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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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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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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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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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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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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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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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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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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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及以后分别为10元、20元、30元
- 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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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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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住院: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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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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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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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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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万元:职工支付15%,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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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万元:职工支付10%,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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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万元:职工支付5%,报销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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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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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下:1300元以上费用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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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1300元以上费用报销80%
- 慢性病报销 :
- 慢性病报销按照职工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 个人账户共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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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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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可跨省共济使用,但医保报销待遇需依据当地医保制度确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职工医保的待遇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并实现医保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具体规定,合理使用医保资源,确保能够最大限度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