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 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界定为1992年4月,即1992年3月31日以前认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机关事业单位 :
- 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界定为2014年10月,即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基本医疗保险 :
- 根据《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满足15年后,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待遇,即不再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用,但仍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其他特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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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退役后因组织原因而造成的待分配时间也为视同缴费年限,因个人原因而间断工作的时间则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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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知识青年下乡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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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的职工,将工作时间折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四川省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特定政策来确定。对于不同身份和职业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有所不同。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