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南社保补缴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单位及职工补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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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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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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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欠费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办理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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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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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湖南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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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灵活范围为4308元/月至21540元/月,且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 特定人群补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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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如果退休时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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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至1982年期间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如果他们的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也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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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保的人员,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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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退休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按年补缴,离退休不足3年的,可以按年补缴直至满足最低缴费标准,需缴纳滞纳金。延迟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可以与单位协商申请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3年。转为居民社保,参保年限不长、距离最低缴费标准较远的,可以将职工社保转为居民社保,但养老金待遇会相对较低。
- 单位原因导致的断缴 :
- 如果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需要办理补缴,但补缴时间范围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最多可补缴近3年内的社保欠费。
- 其他补缴规定 :
-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自愿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缴。
这些新规旨在规范社保补缴流程,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并促进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关注湖南省人社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的进一步通知,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