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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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限额每人每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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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5%和85%。
- 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殊药品 :
- 单列门诊统筹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 住院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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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二级、市(县)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75%、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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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留观和家庭病床的相关待遇政策原则:符合住院条件的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的,可在参保地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每人每天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额度控制在60元以内,每一参保年度基金支付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
- 生育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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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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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在学校内设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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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非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
- 大病保险待遇 :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在同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000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这些报销比例和待遇政策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