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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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以下机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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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机构: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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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机构: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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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机构:720元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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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以下机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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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机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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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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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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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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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居民:65%
- 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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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按65%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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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至5万元部分按7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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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报销
- 特殊疾病门诊 :
-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总体来看,黑龙江省的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在全国范围内属于中等偏下水平,但通过大病保险的政策调整,提高了大病患者的待遇保障水平。建议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以获取最准确的报销比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