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公司员工的病假时长(即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员工: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时长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病假时长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员工: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时长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病假时长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病假时长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病假时长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病假时长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