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如下:
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
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每3年检验1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5年检验1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4年检验1次。
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GB 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GB 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每3年检验1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者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
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特殊情况
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定期检验。
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定期检验。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相关标准规定需要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