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男方隐瞒乙肝,一般不能直接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乙肝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此外,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任何临床表现,且升学入职体检均不查乙肝,不进行血液乙肝两对半检查是无法知道的,因此丈夫如果举证既往检查记录未查出该病,不能认定其婚前隐瞒行为。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病史,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可能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同时可以追究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隐瞒病情的严重程度、是否对婚姻生活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等,来决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因此,如果发现男方隐瞒乙肝,可以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