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
徐波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案件背景
徐波,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市巷子口镇双河村一组。曾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1 845元。
判决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08)湘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1 845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其他信息
徐波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刑罚进行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