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就医备案后,报销比例不一定完全一样,具体如下: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例如,北京的参保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在就医地的三级医院就医,门诊报销比例仍按照北京市医保政策中北京在职职工门诊起付线1800元、报销比例70%执行。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报销比例通常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其中,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例如,某地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三甲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0%,而异地转诊到其他省份的三甲医院住院时,报销比例可能降至70%左右。
不同地区的差异
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存在差异,具体报销比例还需根据参保地和就医地的政策确定。例如,江苏省苏州市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时,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剩下的费用再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而上海市对于人工晶体、心脏瓣膜等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国产或合资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使用进口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