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门诊报销政策
普通门诊 :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 70%,支付限额由各市州制定,如长沙市为 560 元 / 年。
两病门诊 :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 “两病” 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 70%,高血压药品支付限额为 360 元 / 年,糖尿病药品支付限额为 600 元 / 年。
慢特病门诊 :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政策,对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门诊药品费用较高,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在月度支付限额内,按比例报销。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按照 70% 的比例报销。
住院报销政策
起付标准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 200 元 / 次,一级、不设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500 元 / 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800 元 / 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1200 元 / 次,省部属定点医疗机构为 2000 元 / 次。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 50% 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 3000 元。
报销比例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 85%,一级、不设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8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65%,省部属定点医疗机构为 6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
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左右,目前为 16000 元。报销比例为 0-3 万元(含)报销 60%,3 万元 -8 万元(含)报销 65%,8 万元 -15 万元(含)报销 75%,15 万元以上报销 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生育补助政策
产前检查费 :最高补助 600 元。
生育医疗费 :平产最高补助 2000 元,剖宫产最高补助 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