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精神病标准的一般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 精神病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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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是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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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能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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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患者可能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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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 司法鉴定的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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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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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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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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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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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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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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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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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且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鉴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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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标准包括轻度、中度及重度等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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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定实务中,一般还会遵循《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 精神残疾的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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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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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的分级包括重度、中度和轻度,具体评分标准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评定。
这些规定为司法鉴定精神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