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门诊检查费能否走医保,取决于具体的医保类型和门诊情况,以下是相关说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因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在省域内二级及以上和市域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医疗费用,按照 50% 的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每人每次支付限额为 50 元,每人每年支付封顶线 200 元。
“两病” 门诊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未通过定州市门诊慢性病认定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省域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用药按 50% 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 225 元 / 年,糖尿病 375 元 / 年。
门诊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实行定额管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乡镇卫生院发生的门诊检查治疗,起付标准为 300 元,报销比例为 60%,每人年度内单病种最高累计支付 1800 元,两个病种以上的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 2500 元。
门诊特殊病 :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检查治疗,起付标准为 300 元,报销比例为 8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 :定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100 元,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70%、60%、50%,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
慢性病门诊 :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