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岛医保补缴新规定如下:
- 参保职工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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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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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时其相应的参保身份、缴费比例和差额年限进行补缴。2026年起,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办理一次性补缴的,补缴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执行。
- 用人单位补缴 :
- 用人单位欠费次月停止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医保待遇。
-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 居民医保补缴 :
- 符合参保条件的青岛市居民,应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连续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财政资金同步给予参保补贴。对中断缴费的,应对中断期间的年份进行补缴,并自补缴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当年度应缴费部分后,需要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 滞纳金和利息 :
- 超过期限需补缴滞纳金和利息。社保断缴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是需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的,按照现行规定,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一次性补缴 :
- 45岁之前没有缴纳记录的不允许一次性补缴。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即意味着在45岁之前,必须有社保缴纳记录,否则是不允许一次性补缴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保制度的连续性和公平性,同时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医保补缴时,仔细了解并遵守最新的政策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