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驾驶证会在确诊后三十日内被注销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同时,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因此,如果精神病患者在申领驾驶证后被确诊患有精神病,并且该疾病妨碍了安全驾驶,那么他们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流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整理资料并归档,必要时进行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