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待遇规定如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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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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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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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至十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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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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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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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生活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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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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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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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 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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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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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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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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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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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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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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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或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护理费。
- 工伤认定和待遇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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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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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但可以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待遇。建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