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2025年广东佛山门特病需要定点医院。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参保人须在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简称“门特”)待遇,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不予核报。后续政策虽有调整,但定点就医的基本要求一直延续。
(一)门特病定点政策的演变
- 旧规情况 在旧规中,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2家定点医院机构。参保人年度内门特待遇结算的前三家不同医院机构,默认为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若不满意可以重新选定一次。
- 新规变化 新规实施后,可选择不超过3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特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旧规基础上,首年增加一次变更机会,即首年有两次变更机会,2022年开始还是一年一次。
(二)门特病定点政策的具体要求
- 定点医疗机构确认 参保人2018年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特待遇结算的前二家定点医疗机构,默认为参保人门特待遇定点就医的两家选定医疗机构。如无办理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的,以后年度均默认在该两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门特待遇。已办理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及门特市外就医申请的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上述办法执行。2021年度参保人在佛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门特待遇结算的前三家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视为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可办理一次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首年新规有两次机会),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选定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或任一定点医疗机构驻院医管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办理后即时生效,参保人在新选定医疗机构新发生的门特费用即可纳入医保报销。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况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按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渠道、方式办理。一般携带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变更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院申请表》到佛山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驻院医管办即可办理变更手续,具体以医院规定为准。
- 门特待遇结算 参保人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按规定纳入核报范围。同时享受门特和门诊慢性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不予核报,但不影响其门诊慢性病种待遇。
(三)新旧政策对比
| 对比项目 | 旧规 | 新规 |
|---|---|---|
| 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 一个自然年度内选2家 | 不超过3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
| 变更次数 | 年度内可重新选定一次 | 首年有两次变更机会,2022年开始一年一次 |
| 病种数量 | 原有42个病种 | 新增17个病种,共59个病种 |
| 部分病种基金支付限额 | 部分病种限额较低 | 部分病种限额提高,如耐多药肺结核从5000元增加到8万元等 |
| 签约家庭医生报销比例 | 无此优惠 | 单纯享受高血压、糖尿病的门特病人签约家庭医生服务机构治疗,报销比例可调升为95% |
2025年广东佛山门特病仍需定点医院就医,这是为了规范医保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以及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参保人应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变化,按照规定选定合适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需要时按照流程办理变更手续,以充分享受门特病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