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烟花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管理范围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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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适用于吉林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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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时间
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
二、禁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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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桥梁/地下通道、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重要军事设施、铁路线路及高压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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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
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商场/超市、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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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区域
平房密集区、高层建筑、居民小区、公园等。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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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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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规:罚款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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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规:罚款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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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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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罚
没收剩余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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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实行专营,零售需持《销售烟花爆竹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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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范
禁止向行人与车辆投掷、在高层建筑悬挂燃放,大型活动需报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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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社区及媒体需开展燃放安全知识宣传。
以上规定综合了2012-2023年多次修订内容,旨在平衡公共安全与民俗需求。